中国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通知,公开征求对《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的意见。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.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国家消防救援局起草了《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. 公众可在2023年5月26日之前,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.
公众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修改意见:
通过信函方式寄送意见至: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国家消防救援局,邮政编码:100054. (请在信件上注明:《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》修改意见)
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:gjxfjyjzcfg@163.com。
第一条,为了加强租赁厂房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定了本办法.
第二条,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建筑内租赁厂房和工业建筑、民用建筑内租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。生产、储存火药、炸药、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厂房、仓库,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不得违规改变厂房、仓库的使用性质、使用功能.
库房管理系统第四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的出租人、承租人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,在其使用、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.
第五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的出租人、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,对厂房、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. 出租人、承租人是单位的,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.
第六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.
第七条,库房管理系统租赁厂房、仓库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. 如果未以书面形式明确,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,承租人对承租厂房、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.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厂房、仓库的全部或部分再次出租,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.
第八条,如果同一厂房、仓库有两个及以上的出租人、承租人,各出租人、承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