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征求

来源:  作者:   库房管理系统      2023-07-21 18:49:16

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征求(图1)

应急管理部门发布,公开征求对《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。该办法制定旨在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事故发生. 依据《国消防法》、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国家消防局起了《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. 公众可在2023年5月26之前,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.

提交意见方式

公众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修改意见:

    库房管理系统
  1. 通过信函方式寄送意见至: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国家消防局,邮政编码:100054. (请在信件上注明:《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》修改意见)

  2.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:gjxfjyjzcfg@163.com。

办法概述

第一章 总则

库房管理系统

第一条,为了加强租赁厂房、仓库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危害,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定了办法.

第二条,办法适用于工业建筑内租赁厂房和工业建筑、民用建筑内租赁仓库消防安全管理。生产、储存火药、、火工品和军工物资厂房、仓库,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不得违规改变厂房、仓库使用质、使用能.

第四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出租人、承租人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遵守办法,在其使用、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责.

第二章 消防安责

第五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出租人、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,对厂房、仓库消防安全负责. 出租人、承租人是单位,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.

第六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责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.

库房管理系统

第七条,租赁厂房、仓库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. 如果未以书面形式明确,出租人对共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,承租人对承租厂房、仓库消防安全负责.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厂房、仓库全部或部分再次出租,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.

第八条,如果同一厂房、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、承租人,各出租人、承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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